《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印发
要 点
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明确党政同责;2017年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细化认定标准;2018年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检验政策执行、制度贯彻、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办法》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
来源:吉林统计微讯 公众号
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自2017年9月6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章 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统计工作多次指示和批示,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和监督督察问责,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2017年9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细化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和惩戒机制,使认定标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一)明确了适用主体
《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
(二) 明确了处分处理的对象
1.公务员;
2.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党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述人员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由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中央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健全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
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快构建统计违纪违法处分处理建议移送机制,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或直接核查结束后,对有关责任人员拟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有处分处理权限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拟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移送组织(人事)部门。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及时处理,并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统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案件资料移送司法机关。统计机构移送案件时,应遵循“谁立案、谁调查、谁移送”的原则,由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立案的应报上级统计机构同意处分处理建议后方可移送。
(四)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办法》明确指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完善证据,客观公正地认定统计违纪违法情节,严格认定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责任人员的统计违纪违法情形,准确界定包庇、纵容责任人员统计违纪违法情形,综合考量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处理情节,确保对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善。
(五)严格责任落实
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机关、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